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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学生集体组织外出活动管理条例
2022-04-27 20:56:10  来源: 浏览:

南院学〔2015〕26号

为防止学生在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尽量避免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特制定学生外出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或个人外出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学生外出管理规定包括学生外出观光采风、三下乡、社会实践、班级、社团组织的外出郊游或野营露宿等一切校外活动。

第二条 任何个人、班级、团体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严禁学生出现夜不归宿现象,违者将追究有关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必须由组织者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学院学生集体组织外出活动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责任人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另外,学生校外活动原则上要有老师带队。

第四条 学生外出活动具体实施步骤:

(一)学生外出活动一般由班级以上组织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审批报学生工作处等相关处室备案(校级组织活动、三下乡等实践活动直接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审批),相关处室如有不同意见,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反馈。

(二)涉及两个以上系联合组织外出活动时,由参与活动的系自行协商组织、管理事宜。二级学院之间如有不同意见,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

(三)涉及全校性的重大外出活动,由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等相关处室协调后,报请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系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范围,以南宁市内一日游为宜,应当天往返,不得在外地住宿,更不得露宿。确需住宿的,必须在申请审批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辅导员陪同,保证安全。

第六条 不准擅自组织学生到江河、水库游泳或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严禁学生个人或代表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务工、担任推销员、充当礼仪或公关人员等。

第八条 学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做家教、外出务工等须将家教、外出务工的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家教的家庭人员情况、务工的单位及负责人等内容在二级学院做详细登记。

第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带队老师要严格做好考勤登记,及时掌握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落实安全措施,以防意外发生。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织有关老师指导、检查、督促学生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应服从指导老师的指挥,努力完成各项实践任务。

第十一条 外出用车须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防止使用黑车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二条 组织者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保障外出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保证联络畅通,外出人员需在备案时留下联络电话,以便互相联络。回校后,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四条 外出活动要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守乘车、景点规定,尊重当地民俗,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五条 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带队老师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如出现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在采取相关措施(如拨打110、就近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向当地民警和群众呼救或组织自救)的同时,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由二级学院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遇到突发事故时,二级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组织力量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对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