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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星级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2022-04-27 20:55:40  来源: 浏览:

2017年7月修订)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健康”的宿舍氛围,推进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展示当代大学生文明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文明风范

1.宿舍成员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发展,关心班集体的各项事务,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公益活动;

2.宿舍成员奋发向上,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有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人际关系和谐;

3.宿舍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规定,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无私自调换宿舍、在外租住,无晚归、夜不归宿现象;

4.宿舍成员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5.宿舍成员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6.宿舍成员重视宿舍内精神文明建设,不张贴不健康、不文明的图片和画像;不看、不听、不传播不健康的书刊、音像、信息;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7.宿舍成员安全意识强,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不私接电源、乱拉网线、违章使用违禁电器。

8.宿舍成员具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公共场合言行举止得体。

(二)学习风气

1.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宿舍整体学习氛围浓厚,积极参与创建学习型宿舍。

2.宿舍成员能合理使用电脑和网络,能将电脑和网络主要用在学习上,无沉迷网游、网聊、观看影视剧等现象。

3.宿舍成员无旷课、迟到等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宿舍成员能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无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

(三)环境卫生

   1.室内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

   2.床上用品清洁干净,摆放整齐;

   3.卫生间、阳台日常用品摆放整齐,卫生间便池干净无污垢;

   4.学习用品摆放有序:电脑、书刊按规定地方摆放在书桌上,不能随便乱扔,乱拉电源;

   5.室内地面、桌面物品整齐,不乱堆放杂物,无灰尘、纸屑、果皮;无积水污迹;室内阳台干净、整齐,无杂物;门前无堆放垃圾;

   6.窗台上应清洁无污迹,门窗、玻璃、灯具要洁净明亮,门口通风窗玻璃无灰尘,严禁封闭宿舍大门顶上的气窗;

   7.宿舍顶扇、灯管干净无灰尘,墙壁、天花板整洁无蜘蛛网;

   8.宿舍张贴有宿舍公约和卫生轮值表。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星级文明宿舍:

1.宿舍成员中有受处分者;

2.宿舍成员中有使用违禁电器者;

3.不服从有关部门教育管理和对待检查人员态度恶劣;

4.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校园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5.一学期宿舍环境卫生检查结果不合格次数达2次及以上。

二、检查与评选办法

(一)学生宿舍日常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每周至少一次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评分和成绩公布。

(二)学生工作处每天组织宿舍管理员检查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情况;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学生宿舍环境卫生全面检查、评分;每月组织二级学院学工队伍对全校学生宿舍开展一次安全卫生抽查。

(三)学生工作处最终评定学生宿舍环境卫生综合考核分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院级日常检查平均分×40%+校级日常检查平均分×60%=学生宿舍环境卫生综合考核得分

(四)星级文明宿舍创建标准

1.五星级文明宿舍标准:宿舍环境卫生综合考核得分不低于90分。宿舍有关于维护学习风气、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制度或舍规,宿舍成员均能积极遵守并执行,效果显著。评出的五星级宿舍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5%。

2.四星级文明宿舍标准:宿舍环境卫生综合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宿舍成员在维护整体学习风气、卫生环境等方面积极性高,效果良好。评出的四星级宿舍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10%。

3.三星级文明宿舍标准:宿舍环境卫生综合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卫生整洁、安全守纪,宿舍成员在维护整体学习风气、卫生环境等方面表现积极。评出的三星级宿舍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15%。

(五)符合星级宿舍评选条件的宿舍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宁学院星级文明宿舍申报表》,二级学院根据评选办法对申报宿舍进行初审确定,将申报名单和申报表等相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结合学校组织的检查结果最终评定确定。

(六)文明宿舍评选活动每学年评比两次,在每年的6、12月开展。

(七)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三、相关奖励

(一)对评选出的各星级文明宿舍,学校将授予相应的星级文明宿舍称号,并颁发奖状及相应物质奖励,所在宿舍的舍长授予“优秀舍长”荣誉称号。

(二)评奖结果将作为学生个人评奖评优和班级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宁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南院学[2015]25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学生工作处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