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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22-04-27 20:56:46  来源: 浏览: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纪律要求

1.学生必须自觉地遵守早读、上课、晚修、实习、实验等学习纪律要求。

2.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3.在学校规定的自习时间内,认真学习,不得做与学习无关或妨碍他人学习的事情,如聊天、睡懒觉、吹拉弹唱、打扑克、下棋、放音响、玩游戏等。

二、考勤制度

每学期自开学之日起至学期结束止,对学生早读、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考勤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四类。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旷课一节。

上课时任课老师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进行登记。考勤登记册由班长(或纪律委员)保管,辅导员每周进行考勤检查统计,将缺勤情况在本班公布,按二级学院的要求报告考勤情况,各二级学院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三、请假制度

1.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各项活动时,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或超假不补假者,作旷课论。

2.请假须写请假单,病假一天以上须附医生证明,请假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给班长(或纪律委员)登记,再由班长转报辅导员存查。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3.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4.凡到校外住宿或晚上8时后外出,必须向辅导员请假(家在南宁市各个城区居住的,节假日可回家住宿)。

5.每学期病、事假累计满7周(按21学时一周计)的学生,应予休学。

缺课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考,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四、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全校教师,特别是辅导员、任课教师发现有旷课、迟到、早退等苗头现象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使其能及时改过。  

对旷课在20学时以内的学生,由辅导员在班上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共同进行教育;无故旷课在20学时以上的学生,按照《南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