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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各类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04-27 20:52:39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本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成绩良好。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除第七条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必须位于本专业本年级前10%。

(二)对于在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位于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全国银奖及以上奖项。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8.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除第七条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本专业本年级前20%,有挂科记录不参评;

(二)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省级银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除第七条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除第七条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本专业本年级前20%,有挂科记录不参评;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获自治区级和校级奖励的贫困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三)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省级银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时间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时间:每年9-10月份,具体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下达指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二)学生个人申请:学生个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

(三)班级评选: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本班同学评选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四)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初步审核确定本院获奖助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参评条件和名额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六)学校审定:学校有关领导研究审定后,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选要求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采取由下而上进行,实施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三级民主评议,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平时表现、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综合测评的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规范、细化评议的操作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严禁将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或收缴奖助学金用于班级集体活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营造和谐的评选氛围,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倡导获奖助学金学生合理消费、勤俭生活。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将奖助学金下拨到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汇总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获奖学金学生其本人的银行卡卡号,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发放要求将奖助学金汇入学生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九条  获奖助学生要把奖助学金用在学习和生活上,如有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行为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收回所颁发的奖助学金,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获资助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校财务处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有关规定,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人(部门)不得冒领或挪用奖助学金资金,如有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社会捐助项目根据捐助方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作具体规定的,以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