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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22-04-27 20:53:40  来源: 浏览: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推动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初审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学生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全班人数10%)人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平时表现、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按贫困档次提出贫困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五条 贫困档次的划分及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档次划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三个档次。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突然事件特殊困难”。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登录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填写《南宁学院贫困生申请表》,打印1式2份并附个人申请书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报辅导员或班主任:

1.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南宁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2.家庭所在地政府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4.学生高中阶段建立的贫困生档案材料;

5.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不接受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

由各班级组织本班同学进行民主推荐,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填入学生申请表并汇总后将材料报送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录入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的情况,通过查看材料、调查、座谈等形式对班级评议通过的名单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通过名单审核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填入学生申请表并汇总后将材料(申请表、证明材料与汇总表各1式1份)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贫困档次录入贫困生认定管理系统。

如学生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质疑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材料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学校公示、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对贫困生认定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和管理。

第八条 没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享受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