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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2-04-27 20:57:09  来源: 浏览:

校团字〔2015〕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宁学院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提升校内学生社团的发展质量,规范学生社团活动开展,丰富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为了丰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和学术活动,自愿组织并经学校批准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团结带领社团成员共同助推学校发展。

第二章 申请、注册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

(一)成立条件:

1.由我校30 名以上在校大学生联合发起;

2.发起人推荐一人为临时负责人,负责筹建事宜;

3.至少聘请一名教师指导开展活动;

4.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开展活动的条件;

5.有社团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登记:

1.社团临时负责人必须向南宁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

2.申请登记时,临时负责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本人身份证、社团的章程、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学生社团联合会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3.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并报校团委批准;

4.相同或类似的社团,原则上不重复设立。

第五条 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注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学年社团的工作总结;

2.上学年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年工作计划;

5.社团成员名册;

6.指导老师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南宁学院社团注册表》。

第六条 撤销和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撤销:

1.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

2.从事超越章程规定范围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3.未经许可从事商业性活动的;

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年不足30 人的;

5.不服从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与管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

1.自行解散;

2.合并或分立;

3.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活动;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5.连续3 年未通过注册的社团。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各社团应聘请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方面有专长的、关心社团活动的教师为指导教师。

第九条 社团主要干部应由品学兼优、热心社团工作的学生担任,通过社团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活动记录、工作总结应报校团委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自筹活动经费。社团的经费必须专人负责,收支建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需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学院可予以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擅自成立或加入跨校、跨单位的组织。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进行活动,必须报校团委审批,并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创办校内刊物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每期刊物必须报校团委备案,刊物内容文责自负。如要公开发行,须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共青团南宁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