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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南宁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22-04-27 20:58:06  来源: 浏览: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特制订本办法,在应届毕业班中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上进,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在校期间,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每学年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在校期间无挂科无补考。并且在不同学年里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称号,专科不少于两次、本科不少于三次。

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校级金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优先推荐。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机构和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评选工作。学校成立由学工处、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评委会,负责全校的评选工作。

(二)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南宁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2.班级评议:由各班班委和团支部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并将结果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并签署学院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公示文件及其《南宁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上报学校评委会。

4.学校审定:学校评委会根据各二级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

5.结果公示:学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6.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并发文。

四、表彰与奖励

(一)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表彰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二)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规定,从校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选毕业生代表我校参加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

(三)对获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表彰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